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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3363
发表时间:2019-09-11 09:07来源:交通运输部 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以下简称安全考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考核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道路运输企业是指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含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的法人单位。 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指对本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分支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指企业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 第四条 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工作应当坚持“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平稳过渡、有序推进”的原则。 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指导全国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安全考核大纲和安全考核题库,建设全国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安全考核管理平台)。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工作,并监督实施。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有关工作。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委托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机构负责具体考核工作。考核不得收费,有关具体事务性工作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实施。 第六条 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其安全考核合格。 第七条 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从事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相关工作6个月内完成安全考核工作。 在道路运输领域有效注册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向属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后,视同安全考核合格,相关信息应当及时录入安全考核管理平台(http://dlaqgl.jtzyzg.org.cn)。 第八条 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内容包括: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应急处置与救援,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实务等。 第九条 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应当采用计算机或纸质试卷闭卷考核方式,考核题型为客观题,得分率不低于80%即为考核合格。 第十条 采用计算机考核方式开展安全考核工作的,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登录安全考核管理平台,录入考核申请资料,注册通过后按照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完成安全考核工作。 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提交考核申请资料的真实性由本人及其所属道路运输企业负责。 第十一条 采取纸质试卷形式开展安全考核工作的,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的要求完成安全考核工作。 安全考核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应当将考核合格人员信息上传至安全考核管理平台。 第十二条 已经开展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工作的,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应当及时将考核合格人员信息上传至安全考核管理平台。 第十三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年度考核安排,并提前向社会公开发布。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工作原则上每季度组织一批次。 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从安全考核管理平台上打印考核合格证明,安全考核管理平台将会自动生成考核合格证明二维码。考核合格证明在全国范围内有效,不得重复考核。 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且在有效期内的,因工作调动需要变更相关信息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安全考核管理平台,向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调出注销或调入登记变更。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明有效期为3年。 安全考核合格证明有效期到期前3个月内,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通过安全考核管理平台向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对相关人员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情况进行核实。不存在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受到行政处罚或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安全考核合格证明有效期应当予以延期3年。 第十七条 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因存在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受到行政处罚或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原考核合格证明作废。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处理后,可继续从事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应当重新进行安全考核。 第十八条 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考核合格证明,不得转让、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考核合格证明。 第十九条 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安全考核的、未取得安全考核合格证明的,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 第二十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细则。 第二十一条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等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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